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行业监管部门核查反馈,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4号令”)第十八条中关于:“代理机构承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法定媒介,在招标公告中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的规定,针对目前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时,未在所发公告公示中载明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项目负责人无有效签名的行为,通知如下:
请各招标代理机构提高合规意识,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并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确保其在公共服务平台所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深入学习34号令中有关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切实确保所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合法合规。
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国家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法定发布媒介,将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加强审核工作。下一步,公共服务平台还将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针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的常态化监管,对多次违规、未按要求发布的机构,将依法向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对于拒不改正的,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希望各招标代理机构通力配合,共同推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合法合规发布。
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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