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这赋予了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也就是说,采购代理机构只要是采购人自愿选择的,即合法。
那么,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等同于随意指定吗?
择优选择,满足项目需求是关键
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不应等同于随意指定,主要体现在是否择优,契合采购项目需求是关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这强调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应遵循择优原则,通过量化评估与动态监管结合,确保所选机构在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和诚信记录上符合项目需求与政策规范。随意指定则无标准、无依据,常忽视项目需求与采购代理机构能力的匹配。
某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人士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在专业、经验、信誉和服务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采购人只有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精准择优,才能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而保障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推进。以医院采购为例,鉴于医疗物资采购的特殊性,医院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时,可重点考察其在医疗物资方面的代理经验。
“法律赋予了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自主权,但需要强调的是‘自行选择’不等同于‘随意指定’,必须依法依规行事,防止人为干预、暗箱操作和不正当竞争。”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高级工程师周列说,个别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时,可能受领导意志、利益输送驱动等因素影响,排斥其他合规采购代理机构参与,这是不允许的。
引入竞争,符合内控制度要求
“自行选择”与“随意指定”的区别还在于是否可以鼓励市场竞争,推动采购代理机构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实现“优胜劣汰”。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时,要坚持节约、科学、规范的原则,组织采购代理机构竞争,符合单位内控制度的要求,并接受内部相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某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介绍,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属于采购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的范畴,需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要求,完善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实现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某学校后勤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校以前通过公开遴选、邀请比选和直接指定三种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理论上,公开遴选是很好的方式,但无法确保选出的采购代理机构一定符合要求,可能会选到不符合项目需求的采购代理机构;邀请比选则是邀请几家有经验或上一轮合作过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但这种方式可能存在不公正的情况;直接指定也不敢采用,即便明知某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能力强且值得信任,但因纪委和审计的要求,也不敢直接指定。所以,该校现在多采用公开比选的方法评选采购代理机构,但也经常选到不熟悉的采购代理机构。
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中心副主任司宜林介绍,该校按照《三峡大学招标代理机构遴选使用和管理办法》来遴选和管理代理机构。在采购代理机构遴选过程中,通过笔试考察理论知识、案例分析考察业务能力、现场考察办公等条件,综合排名后按规则使用,排名靠前的获得大项目的机会更多。在采购代理机构使用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见证专家会在每一个具体项目中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价,年中开展阶段评价,年终进行综合考核,年终考核涉及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