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计26条规定,其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与招标采购相关,具体内容如下: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当事人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和程序适用《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