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财政厅正式印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7年版)》(以下简称“2027年版目录”),标志着吉林省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迎来新一轮优化升级。新目录在延续此前改革方向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了集中采购范围与限额标准,为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更加清晰、规范的操作依据。
目录更新迭代,采购范围更精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法”,直接决定哪些项目必须纳入集中采购、哪些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2027年版目录的发布,意味着吉林省在政府采购精细化管理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与此前的2026年版目录相比,新版目录在品目设置、限额标准等方面进行了针对性调整,旨在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财政管理实际。
从近年来的政策脉络看,吉林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始终围绕“放管服”主线推进。一方面,通过合理界定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边界,赋予采购人更大的自主权;另一方面,通过动态调整目录范围,将更多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2027年版目录的出台,正是这一改革逻辑的延续和深化。
配套政策密集落地,透明化与规范化并进
2027年版目录并非孤立出台。今年以来,吉林省在政府采购领域密集推出了一系列配套改革举措,形成“制度+技术+监管”的组合拳。
在信息公开方面,吉林省2026年营商环境重点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要扩大交易过程信息公开范围,推动更多领域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提前公示,并升级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推进专家资源全国共用共享。在评审机制方面,吉林省依托全流程电子化系统,将异常低价审查机制嵌入政府采购全流程,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成本说明、评审委员会集体记录审查意见,推动政府采购市场从“价格战”转向“质量战”。在监管执法方面,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今年8月启动了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重点打击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代理机构违规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突出问题。
这一系列举措与2027年版目录形成了有机衔接:目录管“买什么、怎么买”,信息公开管“买得透不透明”,异常低价审查管“买得值不值”,专项整治管“买得公不公正”,共同构成了一套覆盖政府采购全链条的制度闭环。
以制度升级助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政府采购连接政府与市场,其制度设计的优劣直接影响营商环境的成色。对广大供应商而言,2027年版目录的发布意味着更清晰的市场预期和更规范的竞争环境;对采购单位而言,则意味着更明确的操作指引和更严格的自律要求。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吉林省近年来在政府采购领域的改革力度持续加码——从扩大远程异地评标和“双盲”评审,到建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专项议事规则”,再到此次2027年版目录的印发,一条以制度创新推动政府采购“阳光运行”的主线清晰可见。
随着2027年版目录的正式施行,吉林省政府采购活动将在更加规范、透明、高效的轨道上运行,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竞争提供更公平的舞台,也为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制度动能。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7年版)》的通知
吉财采购〔2026〕680号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集中采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实际情况,现制定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注:(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名称、编码及采购范围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执行和解释。(2)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购方式。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除法定程序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外,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需求及法定适用条件,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依法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依法实施分散采购。具体标准为:省级、市(州)级单位货物及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100万元;县(市、区)级单位货物及服务类30万元、工程类60万元。
(二)实施形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项目,全年累计采购额度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分散采购;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依据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组织采购。因国家或地方实行统一定价且无法自主议价的采购事项,如会议定点场所费用,以及水、电、燃气、集中供热取暖费等,采购人可不执行分散采购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支付。
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品目类别及金额标准,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批量集中采购。对集采目录内、采购需求客观且标准统一、适合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当统一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发挥规模效应,提高采购效率。
(二)框架协议采购。对集采目录内未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小额零星项目,单笔采购金额未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且同一品目全年累计采购金额未超过目录对应限额标准的,应当通过已征集的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执行。框架协议尚未完成征集的,在过渡期内可按规定通过电子商城采购。
(三)电子商城采购。对集采目录内适用电子商城采购范围的项目,且同一品目全年累计采购金额未超过电子商城限额标准的,应当通过电子商城实施采购。框架协议征集完成后,相关品目应优先通过框架协议执行。
(四)单独项目采购。对集采目录内不适用上述采购方式,或因特殊需求无法通过批量集中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及电子商城采购满足的项目,采购人可依法组织单独项目采购,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各项实施方式的具体操作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文件执行。采购人可不受行政级次、地区和部门隶属关系限制,自主择优委托地市级以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五、涉密采购项目实施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 各市(州)、县(市、区)统一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及标准。
(二) 采购人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禁止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
(三) 驻长春市以外的省直预算单位集中采购项目,可就近委托属地集采机构代理采购项目。驻省外的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9月15日